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14日,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臺州市局統(tǒng)一部署依法對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臺州分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在水泥性能試驗室未發(fā)現振動臺及二次成型制樣模具,后在抗?jié)B檢測室發(fā)現制樣模具,在節(jié)能試驗室發(fā)現振動臺,但均未發(fā)現有使用上述設備的痕跡。該公司負責人及該項目的檢測人員均承認在今年的檢測活動中未使用過振動臺和制樣模具。
經查明:2021年1月至3月期間,該公司出具多份《燒結多孔磚和多孔砌塊檢測報告》(報告編號為ZJJT-BG-SDK202100001號、ZJJT-BG-SDK202100003號、ZJJT-BG-SDK202100005號等)。該公司在其資質認定證書附表內自我認定其采用GB/T 2542-2012《砌墻磚試驗方法》對砌墻磚及砌塊進行抗壓強度的檢測。而在實際檢測活動中,該公司檢測員未使用過振動臺和制樣模具,不符合GB/T 2542-2012《砌墻磚試驗方法》中7.3.2的要求。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臺州市溫嶺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5.5萬元。
浙江中欣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4月,嘉興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專項檢查中發(fā)現浙江中欣檢測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經查明:該公司出具的編號為2021CSN0019《水泥物理性能檢測報告》存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無原始數據的問題,該報告涉嫌偽造;編號為2021CSN0038《水泥物理性能檢測報告》存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的原始數據與報告中的數據嚴重不符的問題,該報告中齡期3天試件6個抗壓強度數值為24.6Mpa、25.4 Mpa、25.9 Mpa、24.9 Mpa、26.0 Mpa、25.7 Mpa,而在抗壓強度試驗機內的原始數據對應數據為34.68KN、35.43 KN、35.84 KN、35.32 KN、37.58 KN、35.48 KN(換算為21.7 Mpa、22.1 Mpa、22.4 Mpa、22.1Mpa、23.5 Mpa、22.2 Mpa),該報告數據涉嫌變造;
自2020年11月19日后該公司出具的131份《普通混凝土試塊抗?jié)B性能檢測報告》只收樣但不經檢測直接出具抗?jié)B試驗報告的問題,該131份報告涉嫌偽造。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嘉興市南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5.2萬元。
海寧市中科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有限公司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從事檢驗服務活動案
2021年4月,嘉興市海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實驗室專家依法對海寧市中科公路水運工程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公司涉嫌未按照有關標準、程序和技術方法開展樣品收樣、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和未按照規(guī)定保存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原始檢測數據的行為。
經查明,該公司在樣品收樣過程中,收樣人員未按照程序文件要求,在未收到委托人送來的檢測樣品,并確認樣品信息的情況下,提前出具委托協議書;
該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委托單編號:WT-2021-04-005)中,檢測人員在試件脫模時,操作不當將其中一組原先用于進行水泥膠砂強度試驗(28天齡期)的試件損壞,且損壞之后未按照《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767-1999)7試件制備和8試件養(yǎng)護要求,重新制備養(yǎng)護試驗所需試塊,檢測人員也未按照程序文件登記水泥恒溫水養(yǎng)護箱的使用維護記錄;
該公司在水泥物理力學性能試驗(檢測報告編號:BG-2020-11-SN-186)中,由于恒加載水泥抗折抗壓試驗機連接的電腦存在問題,導致試驗原始檢測數據未保存;
該公司在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檢測(報告編號:BG-2021-01-SN-157)中,檢測人員為節(jié)省檢測時間,未按照《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guī)程》(JTG E30-2005)中水泥混凝土立方體抗壓強度試驗方法4.4加荷速度要求,人為加快加載速度,導致加荷速度遠超標準要求。
上述行為違反了《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嘉興海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