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湖南頻道報,長沙一男子騙取承兌匯票700萬攜妻兒潛逃美國4年,被長沙警方勸返。這讓人聯想起水泥行業(yè),10月10日萬年青水泥曾發(fā)布公告稱,發(fā)現子公司江西南方萬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價值約1.76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去向不明。公司財務部原部長肖福明涉嫌挪用資金,并且違規(guī)為第三方以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提供虛假證明。萬年青表示,公司已向南昌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公安機關已受理并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肖福明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萬年青此起承兌匯票丟失案自發(fā)生之日到現在,近兩個月過去了,無音訊,也沒有個明確的說法。對金錢的貪欲和追求,總能使人瘋狂,大膽猜想,或是高管腐敗,因投資血本無歸而鋌而走險,拆東墻補西墻,私自貼現承兌匯票換取資金用以填補以往的投資失誤也不無可能,疑惑總有一天會水落石出的,萬年青水泥承兌匯票到底哪兒去了,觀眾拭目以待。
承兌匯票傳遞過程容易出漏洞
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業(yè)匯票的一種,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承兌匯票在傳遞過程中容易出現漏洞,讓人有機可乘。
萬年青承兌匯票丟失在水泥企業(yè)不是第一例,無獨有偶,早在2012年11月21日,中材國際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中國中材東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中材東方貿易公司”)發(fā)現,在其與鋼貿商的交易中,有10張共1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在傳遞過程中丟失。
據調查,中材國際子公司承兌匯票丟失案實屬一起票據詐騙案。詐騙案的主角馮某原是上海浩軒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浩軒”)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6-7月間,當時上海鋼貿領域信貸緊張狀況正集中體現,馮某在上海做鋼貿生意由于資金不足,經人介紹認識了中材東方貿易和中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此后雙方便有了一些業(yè)務往來。
2012年4月,馮某與東方貿易等協(xié)商了一種新的合作方式,即上海浩軒委托中材供應鏈公司和中材東方貿易公司向新疆恒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新疆恒和)采購鋼材。按雙方約定,上海浩軒先支付給中材東方貿易等20%的保證金,東方貿易等則向銀行申請開立銀行承兌匯票,用于支付新疆恒和的貨款,而新疆恒和公司發(fā)貨給上海浩軒銷售。當中材東方貿易公司將12張共1.45億元的銀行匯票讓馮某轉交給新疆恒和時,馮便讓員工偽造了新疆恒和的公司印章,私自將這些銀行匯票貼現或者轉讓,套取的資金其中8500萬元用于償還債務,6000萬元用于購買了鋼材。
2012年9月,中材東方貿易公司的員工在對賬時發(fā)現新疆恒和并未收到這1.45億元,經調查發(fā)現,其中4500萬元已被貼現,1億元正在貼現中,且銀行承兌匯票上新疆恒和的印章與原來不符,事到如此終于敗露。
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有貓膩
企業(yè)之所以要用銀行承兌匯票是因為企業(yè)在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的時候不一定有那么多錢!因為銀行承兌一般都有6個月的有效期,也就是說可以6個月后再把貨款支付給對方但可以提前收貨(一般企業(yè)是不接受先貨后款的),因此購買方由于資金不是很充足或者企業(yè)本身也需要更多的流動資金,這時候他會使用銀行承兌,可以延遲交付貨款,使得企業(yè)的資金在短期內不會顯得太緊張,利用這種方式可以令供貨方的風險小很多。
看出來了吧?企業(yè)愛使用承兌匯票,是因為,承兌匯票能解燃眉之急,以小額的保證金套大額的資金。舉個例子:A企業(yè)開出2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企業(yè),如果A企業(yè)的銀行給予A企業(yè)的條件是20%保證金即可,那么A企業(yè)在開票只需要有400萬元就可以了,只要在票據到期日之前保證銀行賬戶內有剩下1600萬元就可以了。
現在說B企業(yè),B企業(yè)拿到了A企業(yè)給他的2000萬銀行承兌匯票,一看,哇塞!到期日為半年以后(銀行承兌匯票最長有效期為半年)。現在又著急用錢怎么辦呢?那我把票賣給銀行吧,這個賣票的過程叫做貼現。這張票就賣給銀行了,票沒到期,銀行也同樣拿不到錢,所以貼現的錢就相當于一筆貸款,所以產生了貼現率。銀行掙的只是貼現率減去正常拆借利率剩下的錢!!明白了吧?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
承兌匯票丟失案時有發(fā)生,結果一般都能找到兇手,暫時還沒有水落時出的,終有一天會浮出水面,人不能抱有僥幸的心態(tài)而對承兌匯票虎視眈眈。法律是神圣而又無情的,無論誰犯了法都難逃法網。
承兌匯票的莫名失蹤,只要被不正當貼現,最終結果都構成承兌匯票詐騙。承兌匯票詐騙屬于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依據我國法律,對中材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失蹤案主謀馮某做出了以票據詐騙罪處以無期徒刑的一審判決。而萬年青承兌匯票離奇丟失,目前還沒出結論,涉嫌上億元的案子,兇手除非查不出來,查出來了也是面臨無期徒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