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0802 證券簡稱:福建水泥(600802,股吧)編號:臨2012-041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仲裁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的(2012)莆民初字第68號《民事判決書》一份,現(xiàn)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訴訟或仲裁事項的基本情況
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原告,受讓方)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被告,出售方)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詳見本公司2012年7月7日披露“重大訴訟事項公告”),本公司積極應對?;诜慨a(chǎn)買賣的產(chǎn)權變更必須由受讓方申請,并由受讓方與出讓方共同辦理,受讓方也應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并繳清稅費等,單方無法完成,原《產(chǎn)權交易合同》不僅與事實情況不符,且與其他條款相矛盾,故,本公司反訴原告,請求撤銷原合同中明顯與事實不符的約定和變更與相關規(guī)定條款相矛盾的約定,并請求依法判決反訴被告(受讓方)承擔逾期發(fā)函通知支付購房款的違約責任,向反訴原告(本公司)支付違約金156.59萬元。莆田市中院于8月6日受理了本公司的反訴狀,并于9月19日與原訴案件一并開庭審理。
二、判決情況
經(jīng)審理,法院于2012年11月10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被告本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和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558,178.45元。
(二)被告本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給原告依法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9,932,280元。
(三)駁回反訴原告本公司對反訴被告福建鑫和投資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人民幣84742元、反訴受理費人民幣9596元,均由被告本公司負擔。
三、本公司意見
公司認為,上述判決有失公平,本公司不服,決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繼續(xù)上訴。
本公司將視案件上訴進展情況繼續(x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的可能影響。
鑒于上訴判決是否生效將取決于省高院的裁決結果,故對本公司最終是否發(fā)生上訴判決結果的相應損失尚存在不確定性。從會計的謹慎性原則出發(fā),或對本公司本期利潤產(chǎn)生相應的負面影響。
五、備查文件目錄
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2)莆民初字第68號。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