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性】
【頒布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文號】
【名稱】 財稅 [2008] 62號
【題注】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隨著抗震救災工作的不斷深入,災后重建工作也將陸續(xù)展開。為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抗震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積極支持受災地區(qū)做好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工作,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將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企業(yè)所得稅
(一)企業(yè)實際發(fā)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個人所得稅
(一)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對受災地區(qū)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qū)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三、房產稅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四、契稅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qū)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五、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六、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七、車船稅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八、進出口稅收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yè)、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qū)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收。
九、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中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其他稅收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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